法院链接>>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现在位置:首页 > 司法资讯 > 典型案例
 
 

2013年度典型案例

 
2014-02-24 16:03  来源:  作者:  阅读: 次  打印

典型案例1:被申请人黄某强制医疗案

【基本案情】

申请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被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黄某罹患精神分裂症,因行为异常无故打人砸物,被其父母以锁链困在房间内防止其伤害他人。201312日上午许,黄某的母亲吴某被黄某揪住头部猛力撞击地面数下,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罹患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慢性衰退状态,无刑事责任能力,建议强制住院治疗。

【裁判结果】根据被申请人黄某暴力致他人死亡,经鉴定黄某为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依法对被申请人黄某予以强制医疗。

【入选理由】本案系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南通地区由法院决定对实施犯罪行为而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实施强制医疗的首起案件。该案的裁判,一方面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在实施了伤害行为后的妥善安置,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法律对其它公民权利的有力保障,消除精神病人继续危害社会、他人的危险。这对于人权的保护以及法律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典型案例2: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80多岁老人戴某乘坐南通汽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从南通至吕四的客运班车,到终点站下车过程中,戴某从车门处摔下跌至车外,头部着地死亡,戴某家属作为原告主张被告南通汽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将戴某安全送至目的地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被告医疗费、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309491.63元。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被告南通汽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戴某家属医药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丧事的误工费、处理丧事的交通费合计人民币216976.6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入选理由】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旅客下车时,随车乘务员尚在车内,被告公司的一名工作站内人员在车下临近车门处职守,如果这些工作人员能够密切关注乘客状态,及时对老弱病残等特殊乘客进行安全提示、并上前接应、搀扶,戴某老人可能不会从车上摔下,既使摔下,也能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而采取这些措施对运输企业而言无需太高的成本,但正面效果显而易见。本案对督促旅客运输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为公众提供更加安全的运输服务局具有积极意义。

 

典型案例3:张某盗窃黄金案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

被告人张某因沉迷于博彩而欠下大量债务。20131月初,其经过启东市吕四港镇鹤城中路某金店门口时,产生盗窃该金店之念。后经多次踩点和周密谋划,其于2013125日晚7时许,头戴头盔、身穿雨衣、手戴手套,驾驶三轮车至该金店盗窃各种黄金、钯金、铂金等饰品1132件,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248万余元。八天后,被告人张某被民警抓获,并配合公安机关追缴全部赃物。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入选理由】“1.25”特大黄金盗窃案在启东地区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该案的审结,显示出刑事审判从严打击“两抢一盗”危害群众财产安全犯罪的决心。

 

典型案例4:剑南春酒厂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对第1047165号“剑南春”商标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张某因销售假冒“剑南春”商标的假酒于2011118日被启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201399日,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以张某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向365亚洲备用链接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停止侵权,赔偿20万。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张某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剑南春”注册商标权的商品。张某赔偿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2000元。

【入选理由】食品安全质量问题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假冒伪劣商品直接危害到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甚至生命权。涉假贩假案件一向是人民法院打击、制裁的重点。本案中,张某除被行政机关罚款38234元外,又需赔偿厂家32000元,从经济角度而言,可谓得不偿失。

 

典型案例5: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某。

上海志力公司系第4363591号“志力”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于第7类商品“离心泵、泵(机器、发动机或马达部件)、润滑油泵、泵膜片、泵(机器)……”。被告人严某为获取非法利润,未经上海志力公司许可,通过他人从上海志力公司非法获取17台水泵的产品铭牌、产品说明书和合格证,并安装在其他公司的水泵上,冒充“志力”水泵销售给他人,得款230000余元,获利70000余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入选理由】该案警示不良商家切勿从事知假贩假的行为,也纠正一些商家长期以来认为只要不死人,贩假最多罚点款的错误观念。该案的审结,也表明政法机关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中一贯秉持的“严打”力度,发现一起,打击一起,绝不手软,坚决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打印 关闭窗口
 
 
最新更新
本站热门点击
 
365亚洲备用链接主办
1024*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
总访问量: 在线人数: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