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养藏獒致人死 饲主赔偿理应当
饲养宠物在现代成为了一种潮流与时尚,但是宠物的饲养亦应当注意自身与他人安全,否则宠物可能变成“不甜蜜的负担”。
案例:2011年11月12日下午2点左右,家住启隆乡的施某夫妇跟往常一样,来到租用的某厂区内,准备将黄豆打好,傍晚收拾好最后一批黄豆后,秋忙结束可以轻松一阵了。这时,一条常在厂区出现的高达藏獒突然跑出,奔向施某妻子吴某,藏獒在咬伤吴某的右小腿后即刻跑开,而吴某则因为藏獒突如其来的撕咬、冲击、惊吓而往后跌倒在地,后脑碰撞在水泥地上。来不及反应的施某在妻子跌倒后才意识到出事了,赶紧报警将妻子送往医院救治。闻讯赶来藏獒主人陈某夫妇为吴某支付了4万余元的医疗费。但是,吴某却终因伤势过重而救治无效后死亡。
陈某夫妇在支付了4万余元的医疗费后,并没有进一步向施某等作出补偿。遭受亲人离世打击的施某将陈某夫妇告上法庭。
【法庭裁判】
市法院在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藏獒属于烈性犬,居民等一般民众禁止在住宅区、工业区饲养。本案被告陈某夫妇在厂区内饲养藏獒,且没有对其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导致藏獒将人咬伤后死亡,陈某夫妇作为饲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市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规定,判决陈某夫妇赔偿施某等85万余元。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据此,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有动物致人伤害的损害后果,不管饲养人或管理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除非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或第三人过错所造成,才可能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法官提醒】
生活水平提高后,越来越多的居民或出于喜爱或出于心灵抚慰或出于面子等而饲养狗、猫等动物,一般的小猫小狗等小动物如果防疫措施得当,散养在家中一般不会对他人产生危害。但也有的居民饲养诸如藏獒等本身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动物,这些动物具有一定的野性,而且体形大,容易攻击他人,这些动物在饲养时在做好防疫的基础上,应当采取圈养或者采取绳索约束等措施,防止其伤人。而一旦饲养的动物咬伤他人,则主人应当承担医疗费等赔偿责任。
同时法官也提醒,不少的居民饲养的小型犬喜欢放养在小区内,因为小区内不少的儿童、幼儿也会在小区内活动,这些散养小型犬成为致伤儿童们的隐患。市法院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饲养动物虽然不违法,但可能会对他人人身产生危害,市民们在饲养动物时尽量选择体型较小、性格温柔的动物进行饲养,并且出门时采取一定的约束措施,防止致伤危害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