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冀天福 通讯员陈金华)近日,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系虞城县某墙体材料厂的主要经营者,自2015年农历正月十八日至2015年农历八月,该厂聘请汪德品等28名工人以及维修工金灿为其加工砖坯和机器维修,累计拖欠汪德品等28名工人及金灿工资34万余元,经多次催要拒不支付。后汪德品等人于2015年10月13日向虞城县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反映,该局于同日向该厂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限其在七日内付清拖欠的工人工资,王某仍不支付。该局遂于同年10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厂罚款2万元。
今年1月,王某给付汪德品部分砖及现金合计3万元,余款该厂仍未付清。2月15日,王某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王某的家人归还金灿2.5万元、归还汪德品17万元。金灿、汪德品对剩余欠款自动放弃,金灿、汪德品代表27名工人对王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偿还所欠工资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