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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字号后人状告不正当竞争被驳回 法院:原告非市场经营者 不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合法权益

 
2016-12-08 16:43  来源:  作者:  阅读: 次  打印
(记者  孟焕良  通讯员  卢亿纯)今天,烧饼老字号“方顺和”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在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尘埃落定,创始人方春根的后人方森良数十年既没有直接从事烧饼的生产、经营活动,也没有通过让渡合法权益的方式间接参与市场经营或利益分配,并非市场经营者,与被告建德市方顺和食品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方森良的起诉。

    法院审理认定,20世纪20年代初,方森良父亲方春根在建德梅城镇三元坊开设“方顺和”烧饼店,所制干菜烧饼别具风味。1929年,方顺和烧饼作为建德名产参加西湖博览会,在橱中展出一个月后取出,犹未变质,也不发韧,香脆如初,被评为第一名,获得“西湖博览会出品奖章”一枚、奖旗一面。方春根于1950年10月加入梅城烧饼业公会,1951年去世。1956年1月,方顺和烧饼店经政府批准,参加建德梅城镇合作食堂,纳入国家计划轨道;1958年,合作食堂并入梅城镇公社供销部;1961年供销部撤销,由地方国营梅城饮食服务中心商店即梅城饭店归口经营,梅城饭店系国家所有、集体经营;1971年,梅城合作食堂划为梅城饭店的代营店。

    2010年5月28日,被告方顺和公司在浙江省建德市注册成立,经营餐饮服务,面包糕饼现场制售。2010年6月13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在第30类商品上注册“方顺和”商标,于2011年8月17日获得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期限至2021年7月27日止。

    在经营中,方顺和公司对“方顺和”字号和商标进行持续使用和宣传。通过挖掘、整理严州酥饼的制作技艺,方顺和公司的产品较好地保持了传统严州酥饼的品质和特色,于2011年1月被评为中国农产品品牌博览会优质农田产品金奖。2011年5月18日,由方顺和公司提供部分基础资料,经建德新安江街道申报,“方顺和传统糕点制作技艺”入选建德市第五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16年2月14日,浙江省商务厅认定方顺和公司的“方顺和”字号(品牌)为“浙江老字号”,申报信息显示方顺和创立时间为1920年,商标名称“方顺和”。

    庭审中,原告方森良确认截至起诉之时未从事过烧饼制作、销售,也没有使用“方顺和”标识从事经营或营利性活动。

    审理中,被告方顺和公司对于方森良的诉讼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原告方森良主张其作为“方顺和”烧饼店创始人方春根的后人,对方顺和烧饼的历史和荣誉享有合法权益,该权益因被告方顺和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故而享有诉权。

    被告辩称,“方顺和”烧饼店于1956年公私合营后停止经营,方森良对于“方顺和”字号及方顺和烧饼的历史和荣誉不再享有任何权益;且方森良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市场经营者,与方顺和公司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不具有提起反不正当竞争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法院审理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经营者之间的市场竞争行为和竞争关系,保护的客体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本案中,方森良作为“方顺和”创始人的后人,因其未从事或参与市场经营,潜在的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尚未通过使用转化为市场利益,故方森良并不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合法权益。为此,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方森良的起诉。

    同时,法院在裁定中指出,方顺和公司在使用方顺和烧饼在西湖博览会获奖的历史和荣誉进行宣传时,没有表明其公司与历史上“方顺和”烧饼店之间的区别,客观上将方顺和烧饼的历史荣誉嫁接在自己身上,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历史荣誉系方顺和公司所有,从而不正当地获取更多的交易机会;方顺和公司还在店招上标注“百年老店”字样,但因其自身以及“方顺和”烧饼店创立时间均不足百年,该宣传明显与事实不符,方顺和公司的上述宣传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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