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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卡被冒名补办致银行卡钱款失窃 法院:移动公司审核不力,应赔偿客户一半损失

 
2016-12-07 16:43  来源:  作者:  阅读: 次  打印
(记者  安海涛)客户的手机卡被人用假冒的社保卡补办,导致客户银行账户内的钱款被人从网银转走,造成经济损失。这种情况下,移动公司责任该如何认定?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由移动公司向客户赔偿50%的损失。

    2013年6月,阿衡在招商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时,绑定了其在移动公司办理的137手机号码。该手机号码已经移动公司实名验证确认。2015年12月20日16时,该银行账户通过网上银行分三次将11万元转至案外人田某的银行账户内。转款时,招商银行均将验证码通过短信方式发送至上述手机号码中。

    在钱款被转出前的当天下午,137手机号码被人持“阿衡”的居民身份证、厦门市社会保障卡在移动公司的营业厅以“机主持身份证件(人工校验)+服务密码”的方式办理了改换卡即补卡业务。事发第二日上午,阿衡拨打10086向移动公司申请报停、报停复机,并在泉州一营业厅办理了复机、补卡业务。

    2015年12月30日,阿衡报警称,其于案发当日16时许发现手机没信号,当晚发现银行卡被三次转走11万元。因与移动公司协商解决未果,阿衡于2016年1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移动公司赔偿本金11万元及利息。

    法院查明,移动公司在2015年12月20日办理上述补卡业务时,补卡人所提供的“阿衡”居民身份证与阿衡持有的居民身份证在头像照片、住址、签发机关、有效期限方面的信息不一致,所提供的厦门市社会保障卡与阿衡持有的厦门市社会保障卡在头像照片、卡号方面的信息不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阿衡与移动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电信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移动公司在补办手机号码卡时,未能严格审核补卡人的身份证件,也未举证证明阿衡存在与他人串通办理补卡手续、阿衡对服务密码被泄露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由此可认定阿衡对其手机号码卡被他人补办不知情,移动公司对阿衡的手机号码卡被他人补办存在过错。移动公司未经阿衡同意为他人办理补卡手续的行为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应对阿衡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赔偿。

    从查明的事实来看,讼争款项被转走,既需移动公司提供的电信服务,亦需阿衡保管的银行账号及其取款密码等银行账户信息,即阿衡银行账户信息被泄露系讼争款项被转走的原因之一。但是,阿衡并未举证证明讼争款项被转走所需的银行账户信息的泄露系移动公司违约行为所导致。因移动公司的违约行为与阿衡银行账户信息被泄露均系造成阿衡损失的必需因素,法院综合本案具体情况,认定移动公司对阿衡的损失11万元应承担50%的责任,即移动公司应赔偿阿衡经济损失5.5万元。

    一审后,原被告均不服,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

    厦门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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