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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案件举证指导书

 
2013-06-19 18:11  来源:  作者:  阅读: 次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不能提供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伪造、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则应承担妨害民事诉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类纠纷案件当事人应提供下列证据:

    1、婚姻关系的证明材料(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书);

    2、曾经有过纠纷并作了处理或进行过离婚诉讼的,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调解、裁定等法律文书,或街道调解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后共同购置、婚后继受所得财产、双方每月的经济收入)、婚前个人财产(财产的来源、价值)、婚前、婚后的财产约定协议,以及家庭共同财产的情况(提供银行存款账号、发票等有关单据,具体说明物品种类、原购价值、特征、数量、来源、购置或取得的日期和存放地点)和处理主张,有债权债务的,提供债权人姓名、地址、借款用途以及处理意见。

    4、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遗弃、虐待家庭成员而在离婚中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侦查材料、医院诊治记录、居委会证明和法医鉴定。

    5、子女的情况(具体说明是婚生子女或是继子女、养子女。已死亡子女、送养子女的基本情况和现子女居所地、收养人的证明)、对抚养子女的意见。

    家庭住房(产权、租凭和使用现状)、离婚后住房的安排意见(迁出去向、接收方意见、单位证明等);

    有生理缺陷的,提供法医鉴定,患有精神病、痴呆病、性病等,要提供患病时间、医院诊治证明、结婚时有无隐瞒等证据。

    6、能证明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实的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属外文本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证据来源来自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需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或经我国认可的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认证方为有效。

    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或虽经委托代理律师亦无法收集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查证。申请书应包括查证内容、证据保管单位、部门、证人的姓名、地址、单位等详细情况。

   提交证据应注意下列事项:

    1、全部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完毕,因客观原因需延时提交,也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庭提出申请。

    2、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或虽经委托代理律师亦无法收集的证据,也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一并书面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应包括查证内容、证据保管单位等详细情况。

    3、有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在开庭前将证人的姓名、住址、职业、与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亲属关系等情况书面提交法院。

    4、证据应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属外文本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证据来源来自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需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或经我国认可的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认证方为有效。

    5、提交的证据应编号并填入举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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