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不服民商事、行政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不服刑事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0日、裁定的上诉期限为5日。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上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清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二、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并按被上诉人的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人未提出缓交申请,或者缓交申请法院没有批准的,应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七日内到人民法院指定的银行交纳,逾期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三、行政案件的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