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申请执行生效行政判决、裁定的期限为三个月。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期间的最后的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该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不予执行。
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执行庭负责审查和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是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执行的款、物交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依法收取执行费用。
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必须在六个月内执结。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