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二)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起诉状所递交人民法院名称、起诉的年、月、日,并由原告签名和盖章。
(五)起诉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案件,一般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经过复议的案件,如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起诉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对于经过复议程序的,应当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
(七)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八)符合起诉条件的,原告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缓、减、免交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九)原告收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没有预交诉讼费用,又没有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或者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人民法院没有批准,原告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