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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起诉须知

 
2013-06-19 17:56  来源:  作者:  阅读: 次  打印

    公民因婚姻家庭纠纷,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财产权益争议,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起诉状所递交的人民法院名称、起诉的年、月、日,并由原告签名和盖章。

    ()起诉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民商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以下几类特殊案件适用特别管辖:

    1、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不动产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4、此外,还有许多具体案件的管辖法律均已作出相应的规定,当事人应按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起诉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对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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