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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亚洲备用链接干警职工请销假若干规定

 
2013-06-19 17:23  来源:  作者:  阅读: 次  打印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确保我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和市委、市政府联合下发的《启东市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制度》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星级机关(单位)考核评定办法的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若干规定:

  

    一、请、销假的原则规定

  

1、院长请假,须事前向上级法院院长和市分管领导、市主要领导报告。

  

2、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因公离开本院一天以内、不超出南通市范围的,在外出去向提示栏内标明去向;超出规定范围和时间的,报院长批准。

  

3、中层正职因公离开本院一天以内、不超出南通市范围的,报分管领导批准;超出规定范围和时间的,报院长批准。

  

4、其他干警、职工因公离开本院一天以内、不超出南通市范围的,报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超出规定范围和时间的,报分管领导批准。

  

5、请假必须坚持按级请假,请假期满后必须办理销假手续。请、销假情况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及时在考勤表和考勤登记本上做好考勤登记以备检查。

  

6、请假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

  

二、法定假的请假规定

  

   (一)工休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文件精神,参照省高院有关休假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对工休假作如下规定。

  

1、享受工休假的范围为符合休假条件的本院在编干警、职工、编外劳务人员。

  

 2、工休假时间规定。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工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工休假的假期。

  

3、工休假原则上应安排在本年度休完。如确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的,经部门领导同意、报院长批准后当年假期可与下一年度的假期合并使用;事假超过五天的,超过的天数抵算当年的休假时间;享受探亲假的、当年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不再安排休假;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当年不安排休假。休假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4、为了解决工学矛盾,非公派脱产学习时间抵算工休假,累计脱产学习时间超过工休假的,当年不再安排休假。

  

5、各部门于年初制定本部门的休假计划,报政治处备案。干警用假前,按《365亚洲备用链接干警用假审批表》的规定要求办理报批手续。一般工作人员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政治处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部门负责人和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审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无正当理由超假的,按旷工论处。

  

(二)探亲假

  

根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待遇的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干警、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但是干警、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

  

探亲假期的规定:

  

1、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未婚干警、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3、已婚干警、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是指干警、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干警、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干警、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三)婚假

  

男女双方实行晚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的,享受晚婚假七天;一方或双方未达晚婚年龄的,享受婚假三天。

  

(四)产假

  

女工作人员领取准生证和独生子女证者,顺产可享受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15天);晚育(女方24周岁以上)并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增加产假30天。难产可加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婴可加假十五天。怀孕三个月内流产,产假三十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四十二天;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九十天。

  

夫妻为双职工的,可给男方一周照顾假。

  

(五)丧假

  

干警、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包括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亡故,给三天假期料理丧事。

  

探亲假、婚假、产假必须一次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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