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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亚洲备用链接车辆管理规定

 
2013-06-19 17:22  来源:  作者:  阅读: 次  打印

  

 

  

 

  

为进一步完善本院车辆管理制度,强化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工作,本着廉洁、高效、安全、节约的用车原则,更好地发挥车辆在审判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交通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精神,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管理

  

1、本院行政科系本院车辆管理职能部门,行政科下设车队,车队各项工作受行政科领导,车队负责本院一切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工作。

  

2、车队负责组织和安排本院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业务学习,组织全院车辆的年检和驾驶员的年审工作,本院各部门和全体驾驶员应积极配合。

  

3、本院配有车辆的部门是车辆管理的协管部门,负有对本部门驾驶员的日常安全行车教育和督促驾驶员进行车辆保养工作职能。车队负责对全院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检查,确保全院车辆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

  

4、对违反本院车辆管理制度,忽视日常车辆保养,违反交通法规和警车使用规定,造成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行为,行政科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提请党组决定采取口头警示、通报批评、停驾本院车辆、暂缓年审、赔偿损失、扣除奖金等措施。

  

5、车队对本院公用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车辆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分析汇总,认真做好驾驶员与车辆的系统管理工作,并建立台

  

二、车辆管理

  

1、车队负责全院车辆的安全保养检查工作。每月必须定期对车辆作一次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维修,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做到证照齐全,车容整洁。属本人主观原因遗失证件的补证费用自理。

  

2、自觉遵守《警车管理规定》,除拘留、提审人犯、处理突发事件等紧急事务外,不得使用警灯警报。

  

3、驾驶警车应按规定随身携带相关证件。非执行公务,不准将法院警车停放在宾馆、酒楼、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场所,违者可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扣发相应的年终考核奖。

  

4、驾驶员对自己所驾驶车辆必须经常维护保养,特别注意车辆出车前、行驶途中的检查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向车队报告,严禁车辆带故障行驶。

  

5、车辆需进厂保养、修理、年检,由车队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决定,报请行政科领导同意后,凭车辆修理申请单送指定修理厂。送修车辆的驾驶员对修理清单进行审核签字,结帐由行政科和车队共同办理。在外执行公务时,车辆出现故障需进行修理的,必须向车队长汇报情况,经批准同意,到指定修理点按要求进行修理,否则费用不予报销。车辆大修,应先申请,报分管院长批准后,送采购中心核准后方可维修。

  

6、车辆常用备件,如轮胎、工具等购置由车队报行政科统一办理,驾驶员不得擅自办理,违者费用自理。

  

7、本院车辆实行定点定额加油原则,即将行驶公里和耗油标准相结合计算用油,凭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严禁将油卡交外单位车辆和个人车辆加油。南通地区范围内的购油发票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除外)

  

8、为了车辆安全和维护法院廉政形象,晚上警车一律停放于本院车库内指定位,不准在院部以外的地方擅自过夜停放。白天无执行公务的以及出车回院后的车辆必须停放于本院车库内指定车位,不得停放于车库以外的任何地方。凡未经批准夜间擅自将警用车辆停放在院部以外场所,造成车辆损坏丢失的,除经济责任自负外,可视情节按本规定第四条追究相应责任,对其他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驾驶员或部门车辆使用人予以通报批评。

  

9、车辆发生碰撞和交通事故,应及时向行政科报告,由行政科报分管院长后按章处理。

  

10、配备警车部门的车辆,由指定的专、兼职驾驶员驾驶,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擅自驾驶。如擅自动用驾驶车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造成事故或车辆损坏的,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三、用车制度

  

1、本院的所有警车一律不得私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动用警车。

  

2、本院车辆的使用范围主要是:审判业务用车、院领导行政用车、综合部门工作用车和特殊情况下的用车。车辆使用由车队负责统一调度。

  

3、用车实行申请制度。车队首先保证院领导的工作用车、审判业务用车。院领导用车由车队直接安排;审判业务用车、综合部门用车在本市范围内的,由部门负责人签批后,将申请用车单交车队长派车;出本市在南通市范围内的,由部门负责人签批后报行政科审批;出南通市在江苏省、上海市范围内的报分管行政科院长审批;出江苏省、上海市到外省市的一律报院长审批。车队根据用车情况的轻重缓急作出合理的安排。

  

4、执行局的车辆,在本市以及南通范围内的公务用车由局长审批,出南通范围的,按本规定审批权限执行;刑庭、法警队的车辆仅限在本市本业务范围内用车。

  

5、人民法庭的车辆,在本市范围内的公务用车由庭长审批安排,出本市以外的用车按本规定审批权限执行。

  

6、出本市以外的用车,应在用车前一日提出申请,当日提出用车申请的,不确保安排。

  

7、本院宣判大会、集中执行等重大审判活动用车由相关部门在用车前三天通知行政科做好准备工作,以保证任务的完成。

  

8、节假日期间安排在院内值班的车辆,未经值班领导批准不得动用。其它在节假日因工作需要用的,须事先向行政科申请,经批准后交车队安排。

  

9、除正常上下班工作时间外,车辆出本院,实行登记制度,驾驶员必须将申请用车单交给门卫登记,门卫必须认真登记,如不按规定登记,则以违反本院行政管理规定处理。

  

10、外单位任何机关部门公务借用车辆的,必须经分管行政科的院长审核后报院长批准。经批准借用的警车一律由本院专职驾驶员驾驶,不得将空车出借或交其他任何人驾车。

  

11不得将车辆借给地方任何单位的个人以公务为由而私用。

  

12、经批准外出执行公务的车辆,按《申请用车单》指派的机驾人员以及核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任何人不得利用执行公务而擅自改变行驶线路、用车时间,如因工作需要改变的,应当及时向车队请示汇报,经同意后方可延长用车时间和变更路线,否则按私自用车论处。

  

13、各部门要本着节约开支的原则,同方向去办理案件的有关部门,车队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并车同往,各部门要尽力配合。

  

四、责任追究

  

1、本院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意见执行外,本院将分别根据不同情况,由驾驶员承担实际经济损失1%—5%的费用。

  

1)负同等责任的赔偿1%

  

2)负主要责任的赔偿3%

  

3)负全部责任的赔偿5%

  

4)本院驾驶员出车中有轻微碰撞、刮伤油漆有明显痕迹的,又不属于交通事故的或因疏忽造成车辆机械事故的,应主动向车队汇报,行政科查实情况后及时向院领导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由个人承担1%—3%的修理费用。

  

上述1—4项金额过大的,经院领导研究酌情减免。如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所有修理费用由个人承担。

  

2、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在编干警给予停驾本院车辆的处理,对聘用驾驶员作出辞退处理:

  

1)未经车队同意将车交给其他人驾驶的。

  

2)未经批准私自动用本院车辆或擅自改变行车路线的。

  

3)违反警车使用规定的。

  

4)酒后驾车的。

  

5)未经同意将车辆停放在院外过夜二次以上的(含本数)。

  

本院专职驾驶员被责令停驾车辆后,其工资等待遇按待岗标准发放。

  

3、凡未经批准,违反制度动用车辆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事故的,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4、驾驶员无正当理由不出车或因保养不当出现无油、无电,影响出车的,予以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者,责令停驾本院车辆;因上述事由引起车辆损害的,应全额赔偿,情况严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按本规定第四条第二点处理外,赔偿全额直接经济损失。

  

1)酒后驾车造成事故的。

  

2)违反本用车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或造成车辆失窃的。

  

五、奖励

  

1、本院的专职、兼职驾驶员,全年行车安全无事故的,按市财政局文件的规定给予安全奖。

  

2、正式工驾驶员里程补贴以三万公里为基准,超出部分按每公里八分给予补贴。

  

3、聘用驾驶员按实际行车公里数计,三万公里以下按每公里六分给予补贴,超过三万公里的,超出部分按每公里八分给予补贴。

  

六、附则

  

1、驾驶员违规造成事故的,视情取消里程补贴。

  

2、驾驶员的里程补贴由行政科车队长统计,经行政科科长审核后,报分管院长审批,每半年计发一次。

  

3、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有关事项,由行政科比照上述条款及国家有关车辆管理规定,报院领导同意后处理。

  

4本规定从二一二年一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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